2025-02-28
寄件物流综合服务协议 版本生效日期:2023年7月10日 欢迎用户(以下称“用户”或“您”)与中电信链信息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平台”)共同签署《寄件物流综合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并通过平台寄件物流综合服务系统使用寄件服务! 【审慎阅读】 用户通过平台寄件物流综合服务系统使用寄件服务,点击同意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 请用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用户应重点阅读。 如用户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平台客服咨询。 【签约动作】 当用户进入平台寄件订单信息填写页面,按页面提示填写信息、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点击“寄件”,或您以其他方式同意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用户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用户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寄件服务。 【提示条款】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为维护您的权益,建议您仔细阅读各条款具体表述。 一、定义 1.1平台寄件物流综合服务:由平台接受用户委托向用户提供的集物流信息服务、软件技术支持服务、物流服务商匹配及管理、寄件服务履约、客诉纠纷处理等一体的物流综合服务。物流综合服务由平台统一运营并对用户负责,由平台协调平台关联公司提供信息服务、软件系统技术支持服务,并由平台委托物流服务商为用户提供寄件线下服务的履约。 1.2平台寄件物流综合服务系统:指由平台统一运营的物流综合服务软件及技术系统,包括平台寄件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寄件运力端信息技术系统。以下统称为平台系统,具体包括: 1.2.1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即支持用户在线填写/确认物流综合服务订单信息、查看服务使用规则、查看价格及服务优惠活动信息、订单交易管理、订单信息管理、订单服务咨询、寻求客诉处理支持的信息技术系统,具体系统支持的产品功能以系统页面显示为准。 1.2.2平台运力端信息技术系统:即支持物流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线下履约寄件服务的接单系统操作工具,具体系统支持的产品功能以系统页面显示为准。 1.3寄件服务:用户在寄件页面填写订单信息并点击下单后,平台以技术手段为用户匹配物流服务商。物流服务商指派并回传的服务人员将按照寄件订单信息中约定的预约上门时间到达用户指定的寄件地址,进行物品揽收、寄递费用核算、回传运单号和物流详情信息,并将用户委托寄递的物品配送至收件地址。 1.4物流服务商:与平台开展物流综合服务之线下履约的寄件服务合作的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下属组织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或快递分支机构名录、末端网点备案回执等寄件服务的资质,具有存货场地、服务人员、设备等服务资源和服务能力,接受平台委托按照物流订单信息为用户实际提供寄件服务的合法经营主体。 1.5大促活动: 是指38、618、双11、双12、年货节等大型促销活动,其他大促活动以平台通知为准。对于大促期间,平台的服务标准以系统页面另行公布的为准 1.6有效货值:如无特别约定,用户通过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下达的寄件订单,货品的实际成交价可通过平台系统可验证、可核实或提供线下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小票、支付记录以及购物发票等)等充足证据进行证明的,并且,该货品的实际成交价的交易订单的支付时间(在先时间)与平台用户在平台系统所下寄件订单的回传运单号时间(在后时间)相差180天及以内,则经平台确认后,该实际成交价可视为有效货值。 二、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服务 2.1 平台通过平台寄件物流综合服务系统为用户提供平台寄件物流综合服务。用户可以使用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页面填写订单信息、选购增值服务(如有)、对寄递物品在线保价(如有)、在线预估服务费、提交订单信息、在物流服务商承接并确认揽收订单后自动代扣服务费、对物流服务商的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等。 为持续改善用户体验,用户同意,平台有权不定期调整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页面的产品和服务,具体以页面显示的产品和服务为准。 2.2 平台整合线上和线下的服务资源,制定对于物流服务商的服务准入标准和服务要求,委托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线下向用户提供寄件服务。 用户同意,用户向平台支付物流综合服务费。用户认可以平台为用户选择的物流服务商为准(选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技术手段匹配、人工筛选匹配等),平台可自由决定对物流服务商的选择方案、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管控、价格结算、运营管理策略等。 2.3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即便平台提供物流综合服务并统一对用户负责,但线下履约实际由物流服务商提供服务,平台并未实际参与线下的服务履约。用户使用物流服务商实际提供的寄件服务时,仍需遵守寄件(包括寄件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物流服务商的服务人员履行实名寄递、开箱验视义务。 2.4 用户注意并知晓,平台提供物流综合服务,并不意味着平台同意对物流服务商(包括其服务人员)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平台对用户承担物流综合服务的责任范围仅限通过平台寄件物流综合服务系统在线下单的订单范围中所列明的服务。若用户非经过平台系统而是另行单独与物流服务商达成的相关服务约定,以用户与物流服务商(包括其服务人员)之间的约定为准,若用户因与物流服务商另行约定而发生纠纷需要平台提供客服协助的,平台可介入协调处理,但平台不对物流服务商与用户另行达成单独约定所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担保和保证、连带责任。 三、服务规则 3.1 用户使用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下单时,应仔细填写订单信息(包括寄件人、寄件人联系方式、寄件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收件人联系地址、期待寄件时间、物品类型、保价等信息),并保证上述用户填写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 如因用户填写的寄件信息不准确、无效或不完整,导致用户下达的订单无法顺利履行(包括无法按时上门揽收、揽收后无法派送等),用户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2 用户通过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下达订单后,平台将委托物流服务商提供寄件服务。用户应在物流服务商指派的服务人员到达用户指定的寄件地址前,妥善整理用户需要寄递的物品,并准备好用户在下单页面填写的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服务人员依法验视订单对应的寄递物品和寄件人身份证件。平台及物流服务商对用户的寄递验视信息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3.3 物流服务商指定的服务人员上门后,用户将寄递物品交付服务人员验视前,应通过取件码或平台客服、平台页面提示的人员信息等核验服务人员的身份,以确保将物品交付给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的线上订单对应的服务人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核验不一致的,用户有权拒绝向服务人员交付寄递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 3.4 【实名认证专用条款】 3.4.1 实名认证:物流服务商指派的服务人员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您的实名信息,采集信息的方式使用线下证件实名认证。 线下证件实名:物流服务商指派的服务人员线下上门揽收时可手动输入您的有效证件信息,您可提交的有效证件种类包括您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警察身份证、驾照、港澳台通行证、护照;或者服务人员可通过拍照录入您的身份证件照片,使用技术手段识别您的证件信息(证件上的姓名和证件号码)。 3.4.2用户同意,若您选择线下证件实名认证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用户将积极配合服务人员采集用户的实名信息录入平台系统,并由平台提供给物流服务商,物流服务商最终提交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用户承诺,用户向服务人员提交的上述信息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并且与用户的订单信息中的寄件人信息保持一致。用户不配合服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的,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提供的实名信息虚假或无效或者与订单的寄件人信息不一致的,由此导致的责任均由用户本人承担。 3.5 【开箱验视专用条款】 用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附件《禁限物品及贵重物品寄递告知》,不得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否则物流服务商指派的服务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有权将用户违规禁寄物品的情况依法报告给主管部门,由此导致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由用户本人承担。 除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外,物流服务商有权根据自身的履约能力判断是否承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具体以物流服务商开箱验视后决定是否确认揽收为准,物流服务商对其揽收物品的范围向用户负责。 3.6 用户承诺,无论用户使用平台电子面单、物流服务商提供的电子面单或纸质面单(以下统称线下面单),用户应保证在线下单时填写的订单信息(尤其是寄件人、寄件人联系方式、寄件地址)与粘贴在包裹上的线下面单保持一致,并索要纸质线下面单留存联,以备留存。 如因用户原因造成线上订单信息与线下面单信息不一致,或发生客诉时用户无法证明用户物品交付时服务人员提供的对应服务的运单号或相应运单凭据,导致用户无法就寄递服务的履行向平台及平台委托的物流服务商主张权利的,平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7 【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信息授权条款】 若用户以其他非平台运营的第三方平台(如淘宝、天猫、闲鱼、支付宝、微信或其他与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平台系统,或以API接口或与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的其他技术合作方式下单)的用户身份使用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下单,用户授权,平台有权自平台获取用户在第三方平台提交或存储的账号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商品订单信息、商品订单交易信息、保险理赔单(如有)信息,以更好得为您提供服务体验。 您同意,平台获取上述信息时,无需再征询您单独授权同意;法律法规对前述信息规定有较高要求的,平台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另行获取您的单独授权同意,若您拒绝单独授权同意申请的,您将无法继续使用需依靠您提供的必要信息才向您提供的对应服务。您同意,平台有权将上述信息提供、披露给物流服务商或者有必要获取上述信息以为您更好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将督促物流服务商或第三方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并由其对您承担信息安全责任。 3.8 您同意,为了更好的向您展示商品或服务信息,以便您及时知悉并了解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或优惠政策等,平台可以使用合法获取的您的个人信息向您推送您可能感兴趣的商业广告、服务通知等信息,或者向您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您同意,为了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平台可以使用合法获取的您的个人信息进行服务体验调研,具体调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问卷及电话联系等。 四、物流综合服务费 4.1 用户确认并知悉,物流订单的物流综合服务费(简称“物流服务费”或“服务费”)总额受订单中录入的寄收件地址、物品重量(首重+续重)、增值服务等因素影响,平台系统显示的预估金额是根据用户填写/选择的订单对应的服务预估计算得出,仅供用户下单时参考。 4.2 用户理解并同意, 具体的物流综合服务费金额以平台匹配的物流服务商的服务人员上门核验用户的物品重量作为依据,根据用户填写的寄收件地址、及用户订购的增值服务(如有)统一计算得出,最终以平台系统推送的支付账单显示应收取的费用金额为准。如用户对费用的计算有疑问的,可拨打平台客服电话或通过线上客服入口进行咨询。 4.3 为切实保障用户的权益,平台需要用户使用平台在线签约代扣协议的方式向平台支付物流服务费。如用户选择线下支付给物流服务商服务人员并委托服务人员向平台转交的,用户应留存有效的可对应订单/运单号记录的足额支付证明,以备平台确认用户已支付,否则,在综合调查判断后仍无法认定用户已支付的情况下,平台有权按用户未支付处理。 如因用户支付失败或未按平台系统推送的账单金额足额支付费用,针对订单中未完成的服务,平台有权暂停向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未完成服务;针对订单已完成的服务,平台有权以系统通知等方式催促用户继续支付,用户付清欠付费用前,平台有权限制/冻结用户的下单权限、暂停部分/全部服务。因用户未及时付清物流服务费(包括拒绝支付、经催缴后仍未及时支付、未能足额支付等)给用户造成不便,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若给平台及物流服务商造成损失的,用户还应当承担全部损失。针对用户未及时支付的订单,若发生客诉纠纷赔付且判定平台应当向用户承担赔付责任的,平台有权自应向用户支付的理赔款中扣除未足额支付的费用及损失。 4.4 用户向平台/物流服务商购买的保价服务(如有),包括保价规则和收费标准等,应遵守《保价协议》或其他增值服务说明/协议。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若因用户未事先声明且未购买保价服务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平台建议用户对其贵重寄递物品购买保价服务,以降低未保价给用户带来的损失。平台提示用户购买保价服务,并不意味着平台承诺对用户购买保价服务或用户因保价服务与物流服务商发生的纠纷承担任何保证及担保、连带责任。用户应充分理解《保价协议》后审核选择购买保价服务。 4.5 用户应明确知晓,用户具有根据物流服务费的实付金额要求平台向用户承担开具发票的权利。用户可通过线上客服入口、客服电话等渠道向平台发起开具发票的申请。关于增值服务或保价服务的服务条款就发票开具的义务承担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关于另有开具发票义务的服务提供者,平台不承担开具发票的义务。 4.6 您同意,为避免平台损失,您应支付的物流服务费,平台有权自您平台上您具有资金的账户中抵扣。若上述措施仍不能弥补平台损失的,平台有权采取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法律手段)追回您应付费用及平台损失,由此给平台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均由您全部承担。 五、赔付保障 5.1 用户通过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下达订单,且用户与物流服务商达成的线下面单与用户使用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在线下达的订单信息一致的情况下,用户可享有平台向用户做出的如下赔付承诺: 5.1.1物品破损:是指未按照约定为用户寄递的物品提供妥善的存储、保管,致使因物品外包装破损导致物品破损。 物品破损(物品未保价)赔付规则:物品破损但不影响商品主要功能,若用户可提供有效货值,平台按照有效货值的20%赔偿,最高不超过300元;若用户不能提供有效货值,平台按最多3倍物流服务费赔偿,最高不超过300元。若仅物品包装破损但物品本身完好的,平台及平台指定物流服务商不负责赔付。如物品外包装破损且物品本身破损,同时影响物品主要功能的,按照货品丢失(无保价)条款进行赔偿。物品破损(物品已保价)赔付规则:如有约定,按照《保价协议》约定赔付。 5.1.2物品丢失:是指未按约定为用户寄递的物品提供妥善的存储、保管,致使物品出现丢失,包括物品少件、物品整体丢失。下述情形视为丢失(经平台及物流服务商核实虽满足以下情形但物品未实际丢失的除外):(A)有第一条物流信息后的任一节点停滞14天无信息更新;(B)在物流应签收时效+7天后仍未有签收信息。 货物丢失(物品未保价)赔付规则:货物整体丢失的物品损失,若用户能够提供有效货值证明的,平台或平台指定的物流服务商按照丢失物品的有效货值赔偿,最高不超过300元;若用户不能提供有效货值证明的,平台或平台指定的物流服务商最多按照3倍运费赔偿,最高不超过300元。 少件的货物损失,若该订单平台或平台指定的物流服务商按照少件物品的有效货值赔偿,最高不超过300元;若用户不能提供有效货值证明的,平台或平台指定的物流服务商按照3倍运费赔偿,最高不超过300元。物品丢失(物品已保价)赔付规则:如有约定,按照《保价协议》约定赔付。 5.2 用户可直接拨打平台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投诉,若投诉成立的,平台及平台指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将直接按照赔付标准向用户赔付。用户同意,平台具有最终判责权,且平台不支持就同一物流订单重复赔付。 5.3【第三方代付费场景赔付权益保障条款】 5.3.1用户已充分理解并知悉,为满足平台合作客户(如运费险公司、商家、第三方平台/公司等)的服务定制化需求,提升客户的整体服务体验,如无特别约定,平台将根据前述客户的要求,统一就物流综合服务过程中的货物丢失及损毁等优先向前述客户统一赔付,由前述客户统一处理与其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赔付等事宜);当接到前述合作客户的特别指示,需平台直接赔付给用户无需向前述客户赔付,平台将会在不违反重复赔付的原则下根据约定赔付至用户。 5.3.2无论前述何种赔付支付链路,平台均不介入前述客户与其用户之间关于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会员权益保障、其他权益保障、赔付权益保障等)的纠纷处理,也不就上述客户就用户权益的处理结果承担任何承诺、担保及连带责任。 六、 用户通过使用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参与相关寄件活动或购买相关平台或平台关联公司提供的产品等方式可获得的任何与服务相关的优惠权益、补贴、扶持政策和商业利益,均以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告和产品页面、活动页面显示的规则/说明的规定为准。 平台严格禁止用户或伙同第三方以欺诈或其他非正常使用服务(如利用平台的系统漏洞)的方式获取平台给予的各种补贴、扶持政策、商业利益。用户或第三人存在前述行为的,平台有权没收用户的违法或违规所得,限制/注销用户的账号使用资格,并追究用户及第三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七、 用户同意,用户违反本协议承诺、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平台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屏蔽、删除用户的订单信息,暂停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且无须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或提前通知用户,并有权要求用户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责任)。 八、平台的责任承担和免除 8.1 用户了解并同意,平台不对因下述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名誉、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A.未使用平台的服务; B.第三方未经批准地使用用户的账户或更改用户的数据; C.用户对平台提供服务的误解; D.任何非因平台的原因而引起的与平台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其它损失。 8.2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平台无法控制的原因使平台用户端信息技术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服务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平台不承担责任。但是平台会尽可能合理地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用户免受经济损失。 九、其他约定 9.1本协议作为 《平台服务协议》 《平台网络隐私权政策》的补充,与前述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所有平台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产品和服务规则的调整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并以平台寄件服务页面或平台官方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示。若无特殊约定,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用户继续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即表示用户接受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9.3本条款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如双方就本条款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向平台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附:《禁限物品及贵重物品寄递告知》 一、贵重物品寄递说明 为了更好的保障您的权益,寄递贵重物品时,建议您向物流服务商另行购买保价服务,具体以您与物流服务商签署的寄件协议为准,以便在货丢货损时挽回一定的损失。 二、禁止寄递物品目录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2、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3、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4、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5、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6、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7、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8、毒性物质: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9、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0、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11、腐蚀性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12、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13、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14、间谍专用器材: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15、非法伪造物品: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16、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17、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18、禁止进出境物品: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19、其他物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三、限制寄递物品目录 应国家邮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要求,以下物品的寄递会有限制。 1.活物不能邮递。 2.手机不能空运,只能陆运。 3.白酒不能超过56度,酒精不能邮递。 4.每人的单份邮递品,邮寄香烟不能超过两条。 四、重货物品限制和拒收物品目录 1.工艺品类 铁艺物品、铜艺物品、花艺物品、骨雕物品、木雕物品、石雕物品、竹雕物品、炭雕物品、树脂类工艺品(上述物品单票保价在5000元以上的拒收)。 2.家具机器类 如钢琴、摩托车整件等 3.食品类 新鲜的肉、新鲜的水产品、新鲜的蛋类、速冻食品。 4.不确定价值类 有效证件、车牌、文件、技术资料、公章、合同、发票、游艇、玉雕物品、象牙雕刻物品、各种土壤样本。 5.易碎物品类 纯玻璃制品(灯具、生活器皿类、含玻璃仪器/仪表除外)、亚克力板(有机玻璃)、含玻璃的家具(玻璃面积超过家具最大面面积30%)、大理石类物品。 6.LED类 所有非原厂包装的LED类电视、LED类显示器、LED类显示屏(如果没有原厂包装,则必须为蜂窝纸箱包装)。 7.液晶类 所有非原厂包装的液晶类电视、液晶类显示器、液晶类显示屏(如果没有原厂包装,则必须为蜂窝纸箱包装)。 8.等离子类 所有非原厂包装的等离子类电视、等离子类显示器、等离子类显示屏(如果没有原厂包装,则必须为蜂窝纸箱包装)。 9.特殊类 四氯化碳、二恶英、滴滴涕、氯丹、磁钢及磁铁(仅指包含磁性)、需冷藏或防晒等特殊条件保管的物品。 10.体积与重量 11.异常类 单件货物长度在3.1-5M且单件重量超过50KG、单件货物长度超过5M、单件货物体积超过3F以上的货物,不符合《超重货操作规范》的货物;商家超过4m(不含)的货物;商家不可倒置货物的高度(垂直向上的边为高)超过1.8m(不含1.8m)的货物。 备注: LED类、液晶类、等离子类原厂包装指:货物出厂时的包装,同时内部缓冲物必须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