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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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可“反向开票” 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
本报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王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程序后,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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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转载)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 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 一、备案事项设立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2.《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备案事项受理单位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三、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内容如有变化,应当在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信息表): 1.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 2.申请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台账(附件2)。 3.经营场所的房产、土地等相关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委托书。 注:①经营场所包括可回收物交投点、中转站、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关于"(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和"(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业"的相关要求,即为保障城市运行及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项目、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布局要求。 ②可回收物交投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驿站和流动交投点两类,生活垃圾分类驿站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带有符合安全规范的顶棚和围墙,并采用本市统一规定的标识。流动交投点应采用电话、网络预约服务、流动回收车定时定点集中服务等形式,流动回收车应采用封闭式厢式货车和统一标识。可回收物中转站可结合规划环卫设施用地建设或利用现状密闭式清洁站改造,满足可回收物中转需求的临时设施可采用市场租赁方式设立。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可结合规划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设置,也可采用市场租赁方式设立临时设施。 ③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建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市容环境、治安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四、备案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选择"多证合一"模式申请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要同步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同时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完成信息推送,申请人无需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的市场主体:申请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应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至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 2.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并现场查看后,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信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发放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3.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备案的经营者信息与区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税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共享,并报送市城市管理委。 五、备案事项办理时限 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政策解读:https://csglw.beijing.gov.cn/zwxx/zcjd/wjjd/202206/t20220616_2742963.html 附件:附件1: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附件:附件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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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西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2024年5月17日 广西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部署,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活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顺应广西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以政策为激励,以畅通循环为驱动,逐步建立“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力争到2025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达20万辆(符合以旧换新条件的报废乘用车回收量达8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超过140万辆,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全年报废机动车回收数量超过28万辆,较2023年增加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一)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推动汽车换“能”,着眼于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汽车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循环堵点,强化改革创新引领,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 1.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资金,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补贴政策,对符合报废更新条件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开展“焕新启程·驾驭精彩”汽车以旧换新购车补贴活动,对出售个人名下二手车、购买新车并在广西登记入户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支持乘用车、商用车置换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汽车贷款政策、本机构风险防控及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征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发补贴资金核销小程序,对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领入口,对消费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并按要求进行发放补贴资金,有关方面给予资金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落实汽车领域相关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加强灭失车辆核销审批管理,减少报废车辆流向非法拆解企业。鼓励广西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参与国家制定实施老旧汽车估值评价、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流通、传统经典车认定等相关标准,及时推动地方标准研制和批准发布工作。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车主综合油耗、故障率、维修成本、车辆残值以及更新补贴等情况,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报废车回收拆解体系。引导企业提升回收服务水平,便利车主交车,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定期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明白纸》。因地制宜优化报废车回收拆解产业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等,鼓励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水平,并向下游钢材、有色金属、零部件再制造等产业链延伸拓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持续落实好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继续推行二手车转让登记“一证通办”,破除各类隐形障碍。发挥二手车交易平台直联买卖双方的优势,推动二手车交易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推动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提升独立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运营质效,鼓励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与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厂家认证等业务,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车辆质保服务,对已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备案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给予其奖励,促进二手车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加强待出口二手车登记管理,落实二手车出口管理措施,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提高二手车出口质量,提升二手车出口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其持续拓展海外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汽车流通消费创新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开展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等各类汽车促消费活动,构建统一高效、绿色循环的汽车流通消费大市场。鼓励各地市出台支持政策,完善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研究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升行动、智慧绿色交通试点项目,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布局,支持充电站(桩)更新改造。完善汽车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设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推动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相关行业规范发展,打造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汽车后市场项目,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推动家电换“智”,以便利城乡居民换新为重点,健全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打通废旧家电回收“静脉循环”堵点,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 7.举办各类惠民活动。按照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等方式,支持广西家电生产企业联合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开展“老宅新貌·智享生活”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对个人消费者在政策期内交售空调、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机、热水器(含壁挂炉)等5类旧家电,并新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的给予补贴。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政策支持。积极申报商务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统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等政策资金,加强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力度,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集散市场等功能提升,改造提升家电回收网络,提高废旧家电回收、中转和集散效率,支持家电以旧换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家电回收及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拓展相关消费信贷业务。积极配合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等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党委金融办,广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优化绿色智能产品供给。引导家电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标准,加大绿色智能家电供给,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绿色化转型,支持更多广西家电产品纳入换购目录。深入实施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推广互联网智能家电全场景应用。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和智能制造。大力开展家电产品绿色低碳认证、香港绿色标志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高端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废旧家电回收网络。支持建设一批回收网点、街道(乡、镇)中转站和区域性分拣中心,建立完善全区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支持回收企业采用自建、承租、承包等方式运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提升回收网点覆盖面,优化废旧家电家具分拨中心仓储、分拣、包装、配送等一体化功能。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特许加盟、兼并合作等方式,整合行业资源,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效率,扩大回收网络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分拣处理中心等再生资源回收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推动广西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项目年内投产,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鼓励回收企业下沉社区布局废旧物资智能回收屋,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小修小补”便民地图,方便居民查询回收渠道。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废旧家电临时存放场所,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两网融合”。督促家电回收企业将废旧家电销售给合法合规拆解企业。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过程中的环境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多元化主体培育力度。争创一批全国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城市和企业。推动废旧家电回收企业与物业、社区、街道(乡、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上门回收服务。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通过自有逆向物流体系,或委托家电回收、拆解等第三方企业回收等方式,构建废旧家电逆向回收体系。推动废旧物资智能回收平台综合运用手机APP、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打造“1+14+N”覆盖全区范围的废旧家电智慧回收体系,发挥配送渠道优势,提供家电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服务。支持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协议合作等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加强对较为分散的前端回收主体的引导,培育一批回收行业龙头企业。建立重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联系制度,整合资源,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完善家电配送、安装、维修服务标准,推动全链条服务标准化。培育一批售后服务领跑企业,推动售后维修服务进社区、进商场、进平台,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出家电品牌维修服务常用信息表,不断提升专业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发展二手商品流通。争创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龙头企业。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二手回收业务,扩大二手商品交易规模。鼓励“互联网+二手”、售后回购等模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三)推动家装厨卫“焕新” 以扩大存量房装修改造为切入点,推动家装厨卫消费品换新,促进智能家居消费,持续释放家居消费潜力。 14.强化换新导向。对开展存量房、二手房的厨房、卫生间等局部改造的消费者,在购买智能家电环节给予补贴,通过家电以旧换新带动家装厨卫消费品换新。鼓励各地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同步推动旧房装修、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支持装修等领域经营主体拓展居家适老化改造业务,开展团购式旧房换新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居民家装厨卫换新、购买绿色家居产品给予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智能家居、家庭装修等消费,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优化审批流程,推广线上即时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丰富促销场景。以“让桂字号品牌叫响大江南北”为引领,举办家具家居产品以旧换新系列促消费活动,联动电商平台举办消费品以旧换新线上促销活动,持续组织“家装消费节”“全国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广西站)”“广西木竹藤家具家居消费节”等线上线下活动,鼓励广西家具制造等企业建立消费者体验中心,打造集智能家居、客厅、卧室、书房等各种场景于一体的体验店,增加场景化、沉浸式消费体验。鼓励生产销售企业,联合打造体验式交互式家居消费场景,推出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农村、进社区、进平台、进政企单位,为消费者体验绿色、健康、智能家居设计和产品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为载体,鼓励家装企业开展“诚信装企进社区”活动,建立“公益维修队”,开展免费检修,提供批量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团购产品,促进便利、实惠消费,创新推广“互联网+回收”等模式,优化线上线下二手家居交易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引导社区、小区物业积极参与以旧换新工作,协调解决换新改造期间的短期租赁,在小区规范设置废旧家具、装修垃圾投放点,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优化家居市场环境。加快完善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标准,制定推行家装合同示范文本,动态完善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健全家居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广诚信经营典型案例。(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研究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加快新旧循环促进绿色消费。 18.谋划政策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积极开展并引导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参与以旧换新淘汰置换活动,推出优惠营销方案,引导居民积极更新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有效防控老旧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调动经销商和车主开展以旧换新的积极性,及时置换车辆,谋划相关政策尽快落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资金支持和要素保障 19.争取中央各项资金支持。统筹中央财政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资金和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结合各地实际支持开展家电、汽车等以旧换新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保障废旧家电、家具等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保障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根据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序落实“惠见广西——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持续开展“33消费节”、汽车消费季等系列活动,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联合打击消费品以旧换新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价格欺诈等行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商家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倡导推行消费环节先行赔付。对以旧换新整体流程、补贴发放、数据查询、统计比对等进行全程监管,保障财政资金有效利用和消费者正当权益。自治区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形势分析和政策落实,严防地方保护、企业借机涨价、违规骗补等行为。 -
162024-092024-09-16
河北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的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商流通发〔2024〕18号)和《河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链条,便利居民交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省有关部门反馈沟通。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6月14日 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 一、便利再生资源回收车辆上路 保障再生资源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满足上路基本条件(证照齐全)的回收车辆,在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方面予以规范和支持。(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二、便利回收企业人员开展上门回收业务 积极协调(街道),对规范化回收企业进入小区开展上门回收、布局回收网点等回收经营活动予以支持,推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小区物业应提供便利。不具备开设回收服务网点条件的社区,支持回收企业按照“封闭式、不落地”要求,以“以车代库”模式开展回收。(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三、原有设施网点回收功能赋能 支持回收企业通过搭载社区原有服务网点开展综合品类废旧物资回收。鼓励回收企业开放社区回收网点,增加社区咨询、维修、缴费等便民服务,拓展“一点多能”。支持回收企业探索开展“互联网+上门回收”“互联网+回收超市”“互联网+二手回收”等新型回收模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商务厅) 四、保障社区回收网点基础用地 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将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纳入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回收企业利用环卫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各类园区空置厂房等基础设施开展回收业务,协调回收企业积极参与“两网融合”。(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落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支持政策 落实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以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税务局、省商务厅) 六、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 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开展商务、公安、环保、市监等跨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以市级月抽查、省级季抽查、重点核查和年度普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无照经营、违法违规经营、存在安全隐患行为查处力度,打破“劣企驱逐良企”困局,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各有关职能厅局) 各市和雄安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各方责任,抓好具体落实。要紧密结合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和回收循环利用行动,研究细化具体措施。要注重以市场化方式调动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公平竞争。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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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专业解读《40号公告》之一: 如何理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政策(二)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发表时间:2022-01-20 导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开篇直接说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文件公布后,简易征收如何计税、有何要求、能否抵扣等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2022年1月12日,中再生协会举办的“再生资源财税新政专家解析直播活动”特邀财税专家、北京中税税收信息化技术研究院理事丁以文会同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永刚、副秘书长唐艳菊,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关于简易征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应广大企业的要求,协会整理了直播活动中专家对于简易征收的问题解答,并开放解答视频,以便企业更好理解简易征收,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式。(接上篇) 问题6:选择简易征收后,其他购进类资产进项税和大额留抵怎么处理? 答: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备注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回收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后,其用于回收经营业务并且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和不动产),不论企业账面是否有进项税额留抵,企业都应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按净值依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2.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票无法抵扣,再出售该固定资产时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新设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比较大,按照成本回收以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对固定资产应按净值依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注:企业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6]36号以及财税2019年14号公告有明确规定,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问题7: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回收企业销售的商品属于40公告所称的再生资源,即“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不论商品有没有经过加工,也不论加工是否由本企业完成,企业只要符合40公告规定的条件,企业都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8: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销售时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再生资源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为40号公告规定的可选简易计税的情形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 问题9:中间贸易企业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中间贸易企业符合公告提出的条件,也可选择享受简易征收。 问题10: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后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答:既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又符合公告中所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且选择简易计税后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但享受退税的产品必须是其自产的。需要注意的是,新办企业享受即征即退时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问题11:回收企业如何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答:2007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委、公安部、原建设部、原工商总局、原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推进全国“多证合一”改革,原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附件1)。《意见》中明确规定,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据此,2019年11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根据《意见》要求,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即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如企业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可进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 (https://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点击企业备案—绿色流通服务,进入再生资源备案企业注册模块后自行注册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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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专业解读《40号公告》之一: 如何理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政策(一)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发表时间:2022-01-20 导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开篇直接说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文件公布后,简易征收如何计税、有何要求、能否抵扣等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2022年1月12日,中再生协会举办的“再生资源财税新政专家解析直播活动”特邀财税专家、北京中税税收信息化技术研究院理事丁以文会同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永刚、副秘书长唐艳菊,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关于简易征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应广大企业的要求,协会整理了直播活动中专家对于简易征收的问题解答,并开放解答视频,以便企业更好理解简易征收,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式。 问题1: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是怎样的一种计税方式?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合上述政策规定,回收企业如何纳税可以有以下选择: 1.年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有两种选择: (1)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且2022年的征收率为1%(待正式文件确认),但开专票也只能开税率为征收率的专票; (2)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需到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然后在计税方法上也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13%税率的专票,同时也要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但可抵扣进项税;一种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只能开税率为3%的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1)未按规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13%税率的专票,同时也要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但可抵扣进项税;一种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只能开税率为3%的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此外,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一是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非公立年,而是滚动12个月。滚动期间一旦超过500万,则将触发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二是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其回收业务的销售额没有金额限制,销售额再高也是按3%征收率计税。三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税后,纳税人开票也只能开税率为3%的发票,开专票还是开普票由纳税人根据客户需求自行选择,无论是开专票还是开普票,都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不需要也不能到税局代开。此外,对小规模人的开专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回收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需开专票的也可自行开具,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 问题2:简易征收3%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求相应的成本凭证?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的规定是需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3:回收企业如何选择和放弃简易征收? 答:40号公告只设置了简易征收的选择权。关于简易征收的选择和放弃问题,还需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问题4:上游供应商以简易计税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来抵扣? 答:如果购买方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则其取得的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票面列示的进项税额;如果购买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问题5:企业定了3%的简易征收,下游必须是用废企业还是可以开给贸易公司?中间商贸易企业是否也可以按照3%的进行征收? 答: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后,只要销售的是再生资源,不论是销往回收企业还是利废企业,都一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中间商贸易企业从回收企业购进再生资源对外销售的,只要中间商贸易企业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选择简易计税的条件,同样也可对其再生资源购销业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